郧 县 中 医 院
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
各科室:
为了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,保持廉洁行政、廉洁行医的本色,推动“弘扬正气,树立新风,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”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,经研究,对我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:
一、正确运用权力,克己奉公,严守纪律,不搞以权谋私,不沾污党的光辉形象,特别在住房、调资、晋职、提干、招工等问题上,要一视同仁,不准为家属、亲友谋求特殊照顾。
二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做到秉公尽责,严守党纪、政纪和法纪,不贪赃枉法,不徇私舞弊。凡属自己应尽的职责,不弄权渎职,不推诿病人、互“踢皮球”或见死不救,也不得利用行政、医疗职权搞不正之风,特别不准索要或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。
三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,不准巧立名目随意乱收医疗费用,也不准违背收费标准擅自提高医疗收费价格,更不准私自收费、中饱私囊。
四、不准背着医院和领导搞业余行医和横向联合,也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把能够在医院内完成的就诊检查、住院、治疗的患者约到家中或介绍给其他医院诊治,以谋取不正当收入。
五、严禁请客送礼,不准因有求于上级或其它理由向领导机关、领导干部赠送土特产等礼品,也不准借开会之机向与会者赠送礼品或纪念品,对外接待客人不准搞大吃大喝,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和工作餐制度。
六、不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用公款旅游,凡属利用外出开会、参观、学习机会绕道旅游的,绕道费用一律自付。
七、不得利用经商办企业为个人谋取私利,不准借行医之便拉关系、走后门或从事倒买活动。在经济交往中,不准弄虚作假、贪污、受贿,也不准私自收受回扣。
八、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做到廉政勤政、廉洁行医,并对本规定每半年检查一次,如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,要及时检查,严肃处理,直至上报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。
郧 县 中 医 院
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